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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自然保护发展研究会会员入会细则 ( 2003 年 10 月 24 日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关于团体会员权益与责任
(一)、普通会员单位:除享有《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权益外,还享有以下待遇:
1. 颁发普通会员牌匾,其个人会员颁发荣誉证书,邀请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如:交流会、研讨会、博览会、专题讲座、联谊会、国内外考察等;
2.以本会会员名义向党、政部门反映和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与建议;
3.经审批后,普通会员单位可以以本会名义合办或协办其它事业或活动;
4.普通会员单位可委托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为其进行信息咨询、市场调研、投资项目分析、产品促销、技术转让、项目招商等事务;
5.普通会员单位享有在本会会刊、网站、丛书上进行宣传的权利;
6.提供普通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对口组织或机构洽谈的机会 ,为会员的对外合作牵线搭桥;
7.每月不定期举行会员、专家、顾问联谊会;
8.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邀请本会专家或权威机构为会员单位进行产(商)品鉴定、评估 、推广等活动,并为会员单位的产(商)品进入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
9.会员单位可邀请本会专家委员到其单位进行调研、课题研究,旨在促进和指导该会员单位的发展。
10.会员单位周年纪念、庆典或其它重大活动,可委托本会邀请相关顾问、专家及理事以上领导亲临祝贺,并配合其进行宣传。
(二)、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除享有《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及普通会员单位的一切待遇外,还享有以下待遇:
1. 颁发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牌匾,并颁发荣誉证书和任职文件;
2.理事、常务理事参与本会的重要决策会议;
3. 本会每年组织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国内外参观、考察及学术交流活动,部分费用由研究会支付;
(三)、名誉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除享有《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及普通会员单位与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的全部待遇外,还享有以下待遇 :
1. 代表本会对外开展交流活动;
2. 代表本会接受国内外相关组织或机构的邀请、捐赠及支助;
3. 代表本会接受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报道与宣传;
4. 代表本会对外开展工作的相关费用报主管单位审批后由本会作为事业经费专款支付。
海南省自然保护发展研究会
会 址: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3号京航大厦419—426室
电 话:(0898)65345280 65346280 传 真:(0898)65333940 |